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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 10100240111 號令訂定;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組字第 10100 44540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 1020042 489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培字第 1060050 479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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