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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5)公秘字第 59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 0 990003151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
2定訂定之。
1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
2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