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52)考台秘一字 2183 號令 核定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1760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貳一字第 73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0920008145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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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2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3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4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1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3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4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5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1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2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3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4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5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6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7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1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轉
2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1轉任人員於送請辦理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考試及證書或升資甄審合格證書
2及有關證件。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1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
2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申請復審
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