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考試院第 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46)臺試秘一字第 046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7、9 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考試院(48)考臺貳秘一字第 057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一日考試院(51)考臺秘一字第 101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考試院(76)考臺秘議字第 065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10283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銓敘部在各省銓敘分機關未成立前,得將委任職公務員任用考績暨登記等
2事宜,委託各省政府組織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之。
1審查委員會委員定為七人至九人,由省政府委員、秘書長、廳長、高等法
2院院、審計處處長組織之。以省政府主席或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缺席
3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理。
審查委員會辦理銓敘事宜,以左列機關之委任職公務員為限:
一、省政府各廳局所屬各縣分機關。
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縣政府、設治局及所屬機關。
1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
2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印。
3前項印記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1公務員任用審查,由擬任機關提出任用審查表及機關證件送會,分別依照
2法令審查其資格及級俸。
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1公務員考績,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填表送會登記或核
2定之。
1經任用審查合格人員之初次登記,及其升降調免獎懲等動態登記,由各機
2關報會查核辦理。
1公務員任用審查,試用期滿成績審查及考績結果動態登記事項,應由省政
2府於每月終分別檢同審查書表或造具清冊,按月彙報銓敘部備案。
1任用審查表,成績審查表、考績表及報請登記表冊填載錯漏或證件不齊者
2,應由省政府飭知原送機關補正。
審查委員會辦理銓敘事項,經銓敘部認為不合格,應再審查報部。
1審查委員會得酌用秘書、科長、辦事員分股辦事,其人選就省政府或各廳
2職員中調充不另支薪。
審查委員會辦事細則,由省政府自行制定,報銓敘部備案。
本辦法自考試院核准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