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考試院(54)考台秘一字第 191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考試院(70)考台秘議字第 1966 號函修 正發布第 1、4、5、7、8、10、13、14、17、19、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4066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5、9、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一字第 084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85)考台組貳一字第 0393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試院(88)考台組貳一字第 0004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7836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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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
2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
3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4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
5,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
6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7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
8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
9為限。
10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11隨時辦理之。
12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
2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
3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
4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
2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3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5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6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7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
8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
9。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
10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
11者,免職。
(刪除)
1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不
2在此限。
1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
2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
3、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4,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
5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6。
7對於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
8標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
2;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1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
2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
3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二個月薪
4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5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1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 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二) 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
2體事蹟者。
(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得
3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
4事業增進營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 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
5大損害者。
(三) 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
6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
7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8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
(刪除)
1事業機構正副首長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機
2構正副首長經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
2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
3實表。
4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
5之。
1年終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
2執行。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3前,得先行停職。
4依第七條核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
5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報銓敘部備查外,其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
6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1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
2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3。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
4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1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2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
3產生。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
5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1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2,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
3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4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1辦理考成相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對考成結果在
2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項應行迴避。
1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
2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4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14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
15,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