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命令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目 最後異動 20100205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一字第 091000347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5000154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9000105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6、8、9、13、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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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 5 條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第 6 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第 7 條
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 8 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第 9 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第 10 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第 11 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第 12 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第 13 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4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