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考試>銓敘部>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230809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47)考台貳祕一字第 1212 號函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63)考台秘一字第 3149 號
  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4503 號令
  會同行政院台(71)人政貳字 33002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4503 號令會
  同行政院台(71)人政貳字 330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6 及 1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二字第 00558  
  號令、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 19018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公教人員保險
  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9014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80027474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1000053311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00001966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200029291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 1120001909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業務、財務、會計稽核檢查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準備金整體績效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法規、保險費率及保險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本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本部核定聘任。 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監理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監理司辦理。
第 5 條
本會主任委員得酌聘法律、財務、保險、企業管理等專家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及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依事先指定出席會議之代理人順位,授權同一團體或機關之其他相當層級人員代理出席;其代理人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通知本會。 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得邀請顧問、承保機關主管人員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第 10 條
本會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