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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銓敘部(53)台為特二字第 12762 號函 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銓敘部(89)退一字第 1853870 號函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1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公務人員保險 (以上簡
2稱本保險) 財務及醫療業務之監督設基金監察、經費稽核、醫療改進各小
3小組。
基金監察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財務報告之審核。
二、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之審核。
四、保險責任準備金動用程序之審議。
五、保險財務收支有關帳冊憑證之檢查。
六、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經費稽核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事務費預算之審議。
二、保險事務費收支狀況之稽核。
三、保險事務費收支帳冊憑證之檢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醫療改進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之審議。
二、醫療業務改進方案之審議。
三、醫療機構作業實績之督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1各小組由本會委員二至四人及有關顧問組成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分別指
2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1各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隨時召開之,其核議事項涉及兩組以上者,得舉行聯
2席會議。
1各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執行秘書及有關人員列席。
2前項有關人員包括主管機關、承保機關、醫療機構人員在內。
各小組決議事項或有關核議意見,以書面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處理之。
1各小組會議議程編訂,通知發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或核議意見之擬報
2,以及其他必要準備工作,由本會執行秘書指定專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
3之。
本辦法自呈奉考試院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