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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1335 號令、 行政院(80)台人政肆字第 1465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1925 號令、 行政院(82)台人政肆字第 19873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令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辦理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特
2訂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2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3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4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5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1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2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
3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4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5准予合併計算。
6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7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1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其眷屬亦一併退出公務人員眷屬疾病
2保險。
參加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退出該保險。
1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因而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等相關保險之被保險人,
2應由各該事業為適當之處理。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