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300028442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1665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4968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1597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3 條 ;並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8000338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800298851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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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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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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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山勳章│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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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8├────┼────────┼───────────┤
9│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10│ ├────────┼───────────┤
11│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12│ ├────────┼───────────┤
13│ │四、五等 │三萬元 │
14│ ├────────┼───────────┤
15│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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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18│ ├────────┼───────────┤
19│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20│ ├────────┼───────────┤
21│ │四、五等 │三萬元 │
22│ ├────────┼───────────┤
23│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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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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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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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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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31│ ├───┼───────────┤
32│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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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35│ ├───┼───────────┤
36│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37│ ├───┼───────────┤
38│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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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41│ ├───┼───────────┤
42│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43│ ├───┼───────────┤
44│ │二等 │七千二百元 │
45│ ├───┼───────────┤
46│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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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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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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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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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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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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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57│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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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60│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61│ 死亡者 │ │
62└─────────────┴───────────┘
63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64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65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66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67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68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