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300028443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166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8000338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800298851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