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100892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1344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3 條 ;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8000338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800298851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2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
3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4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
5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
6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