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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祕文字第 82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400034871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各機關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1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四
2股。
3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人事處關防,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
1各級人事主管人員為簡任及薦任者,其官章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
2政府頒發。委任者由銓敘部刊發,均列入交代。
1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
2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
3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院核准備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