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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31)秘文字第 82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二字第 0220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該管事務。
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
1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
2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1人事主管人員,對於所在機關人事管理之改進,得建議於所在機關長官及
2銓敘部採擇施行。
各級人事機構應每三個月繕具工作報告,呈送主管機關查核。
各級人事機構辦事細則,均由各該機構擬訂,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