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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考試院(87)考台組貳二字第 08549 號 函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
1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分為 (一) 人事處、 (二) 甲等人事室、 (
2三) 乙等人事室、 (四) 丙等人事室、 (五) 人事管理員五種。人事處分
3科,甲等人事室分課,乙等人事室分股,各科課並得分股辦事。設人事管
4理員者,如事務繁多,得設佐理員。
5前項機構及員額,經核定後,應以專條訂入所在機關組織法規。
1公營事業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銓敘部參照所在機關
2職員之任免、考核、獎懲規定辦理之,佐理人員由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辦
3理之。
1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待遇,由銓敘部依其資歷,參照所在機
2關職員之等級待遇核定之。
1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關於職掌之分配,辦事之程序,應擬定辦事
2細則,呈報銓敘部核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