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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七日考試院(69)考台秘議字第 1987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必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二字第 0220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所稱公立學校為國立、省 (市) 、縣 (市) 立各級學校。
1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分為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
2管理員四種。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公立大學人事管理機構得比照各該校內同級單位分組辦事。
1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由銓敘部依期資歷,參照所在學校同等職
2員核定之。
1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各該人事主管機構,依規定程
2序辦理。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應擬定辦事細則,報請人事主管機關核備。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