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88)會人字 第 003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 1031600567-7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所稱研考業務,係指從事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
2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其他有關研考業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研考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研考制度之推動、研考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研考法規之研修,具有
2特殊貢獻者。
二、對有關研考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
3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三、主持重要研考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研考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
4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研考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2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3。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4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本獎章之請頒,請研考機關或各級研考單位循行政系統推薦由機關報送。
2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3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1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主任委員以公開儀
2式頒給之。
1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
2需要另定之。
1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依獎章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2銓敘部審查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