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60)台綜字第 8921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68)台忠授字第 5422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一字第 0740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9)台孝授一字第 1736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1170A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2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