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命令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230428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 第 107226044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 09226021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新名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122260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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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