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核定施行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計處台(63)處仁五字第 6205 號函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主計處台(69)處仁五字第 00162 號函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主計處台(72)處仁四字第 104 77 號函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9 條及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8 條 條文,全文共 12 條 6.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主計處台(76)處仁四字第 041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2 條及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自 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停止辦理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統字第 1010300152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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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健全國民經濟會計之查編及全國資源總
2供需估測,加強各方聯繫與配合,改進編估方法提高確度,以增進統計效
3用,特依據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
4稱本會)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主計長兼任,評審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
2,請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3員會及中央研究院各指派有關高級人員一人為評審委員,並由主任委員加
4聘之,餘由主任委員就經濟與統計學驗豐富之專家聘任之。
本會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評審委員及顧問之任期為兩年,期滿由主任委員重行遴聘。
1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制度之研訂與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查編方法之檢討事項。
三、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與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所用政策變數之設定與檢討事項。
五、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應用基本資料之改進與審查事項
2。
六、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結果之評審事項。
七、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報告之評審事項。
八、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辦理機關與有關學術機關之聯繫
3事項。
九、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基本資料提供機關與使用機關相
4互配合之研議事項。
十、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各項選樣調查方案及調查結果之
5評審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最新發展之理論與方法之引介
6及評議事項。
十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事項。
1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以主任委員
2為主席。
1本會設設計會議,從事研訂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檢討估測方法。設計委
2員及設計會議召集人由主任委員就評審委員中遴選兼任。
1本會置兼任研究員九人至十二人,由本處第三局依業務需要,就國內經濟
2與統計專家或各有關機關專業人員中遴請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為兩年,
3期滿重行遴聘。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本處有關之高級人員中遴
2選派兼,處理本會一般會務。
本會會議有關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處第三局兼辦。
1本會評審委員、顧問、兼任研究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按政府規定,
2酌支研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