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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89)台平授字第 0029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行政院主計處處平字第 0930004889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 1070600 494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
2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主計法規制 (訂) 定案、修正案、廢止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主計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主計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主計法規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1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主計長指派副主計長一人兼任;
2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主計長指派另一副主計長兼
3任。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2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3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
1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
2一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會務。
3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處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1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
2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1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2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1本委員會開會時,視事實需要,得邀請本處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2,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