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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主計處處平字第 095000394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本 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主計處,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變更為行政 院主計總處,第 2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 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 1010600239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 1130600 6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刪除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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