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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5001181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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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核(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計單位聯合審計案件之支援或協調。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2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2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審計長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