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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審計部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審計部(62)台毅後字第 19285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審計部(79)台審部參字第 7900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審計機關對於私人團體領受公款補助審核辦法;新名稱:審 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審核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880037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010000026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審核範圍,包括各級政府在總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及各
2機關在其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
1各級政府撥付補助款,以總預算內所列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各機關在
2其經費內所列之補助款項,以各該撥補助款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1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
2、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3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
4之某一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
1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
2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
3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
4,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1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
2部分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3。
1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2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
3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1撥付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度
2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1審計機關審核各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款項,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指
2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追繳或提
3出改善意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