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449,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郭姿雅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449號債 權 人 郭姿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佳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㈣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郭佳慈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㈤陳報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㈥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988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