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Organizational Act of the Executive Yuan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3.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
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5、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666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3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1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1046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3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57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08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041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 5 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 6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 7 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 8 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第 9 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10 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 11 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 12 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第 13 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4 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 1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