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Regulations for Receipts, Expenditures, Custody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Yuan's Sino-American Fund for Economic & Social Development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71)台經字第 1354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九日行政院(74)台經字第 1500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75)台經字第 169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行政院(85)台孝授四字第 02179 號令修 正第 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10000003A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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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繼續有效運用前美援項下所衍生之新台幣資金,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及
社會發展,特設置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訂之非營業循環基金。
第 3 條
本基金之設立期限,在前美援項下所衍生之新台幣資金未經全部處置以前
,本基金應繼續存在。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除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由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負責運用計畫之執行。
第 6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前美援項下所衍生之新台幣資金結餘。
二、基金運用後孳生之收益。
三、基金運用後之賸餘及其他經核定撥入之款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償還前美援借款本息。
二、以貸款方式提供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資金。
三、以投資方式參與創導性及高科技發展計畫。
四、為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之設計、研究、規劃、考核、訓練等措施,以
及有關創設性暨實驗性計畫之支出。
五、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執行經費之支出。
六、購買公債及債券。
七、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受益憑證,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
八、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性用途之支出。
第 8 條
本基金應專戶存入中央銀行為原則。
第 9 條
本基金每年度支出,不得超過當年度基金運用後孳生之收益,減除應付前
美援借款利息支出後之淨收額。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悉依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年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結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