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Standards for Additional Taxation of Court and Compulsory Enforcement Costs of Taiwan High Court
沿革(5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臺灣高等法院(72)劍文廉字第 15394
號函訂定發布;並定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司法院(72)院台廳一字第 05825 號函
核定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六日臺灣高等法院(84)院曜文公字第 14306
號函修正發布;並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司法院(84)院台廳民一字第 1858 號
函復修正核定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臺灣高等法院(90)院賓文公字第 04503
號函修正發布;並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司法院(90)院台廳民一字第 06289 號
函復修正核定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九一)院田文公字第 1
1084 號函修正發布;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司法院(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17971
號函復修正核定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臺灣高等法院(九二)院田文公字第 0302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 點;並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16361
號函復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二字第 18915
號函復修正核定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臺灣高等法院(九二)院雄文公字第 03747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4539
號函復修正核定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779
6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6574 號函
復修正核定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院信文公字第 094000347
4 號函修正發布;並定於同年八月五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40009215 號函
復修正核定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鎮文莊字第 10100027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 1010009417
號函准予核定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 11313
2102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3902250
51 號函准予核定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 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4 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 5 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 6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