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on Qual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Vision Disabled Engaged in Physiotherapy Massage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80305已廢止English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96432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 8803751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
  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20060244 號令、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202025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原名稱: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輔導辦法;新名稱:視
  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026185 號令、行政
  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334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理療按摩係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 患者舒緩病痛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第 4 條
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取得按摩乙級技術士證並領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三、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訂頒之國外學歷查證作業要 點規定之學校修習理療按摩相關專業技術領有證書;或參加政府機關 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理療按摩專業訓練領有證書。
第 5 條
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先檢具前條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理療按摩許可證明。
第 6 條
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之視覺障礙者得設置固定執業場所,並得在醫療機 構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第 7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並得以開 設理療按摩班次之方式辦理。
第 8 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辦理視覺障礙者理療按摩職業訓練,並提供就 業服務。
第 9 條
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許可證明之視覺障礙者為其患者提 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視實際情況優先進用領有理 療按摩許可證明之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輔導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所需經費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