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Issuance of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s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150904English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69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05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872405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