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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of Funeral and Burial Subsidy for Military Personnel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49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2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