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Regulations on the Conferment of the National Cultural Award by the Executive Yuan, R.O.C.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 4030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六日行政院(69)台教字第 652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71)台化字第 15232 號令修正發
布第 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100374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4154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6004824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7003950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20059945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新名稱: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300452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4002568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6000257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13101918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2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2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1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