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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Taiwan Museum of Fine Arts Policy on Charges for Use of Image Files and Data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 09711 083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國立臺灣美術館臺美典字第 101300266 2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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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人向本館申請使用藏品圖像,應繳納使用費,有關藏品圖像使用費基
2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