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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Monitoring Center,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093003675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010000 7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070009 8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12800001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刪除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128000 013 號函勘誤第 3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名稱及第 2 條序文、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偵測中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 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管轄;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 」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偵字第 1128000 01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偵字第 11480000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食品中組織自由水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2加開或補正前項校驗、計測或分析報告,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刪除)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