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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dicated Telecommunications Statutory Fee Charge Schedule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40085038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5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
1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