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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 Charging Standards of Certificate of Telecommunications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4300 01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1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