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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ourist Hotel and Hotel Rating Assessment by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098300046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 1013001915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 11106008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3 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 11320002955 號 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新名 稱: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