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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 for Food Grade Salt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5040010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0173 號 令刪除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22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1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2┌────────┬─────────┐
3│種 類│最大容許量(ppm) │
4├────────┼─────────┤
5│砷 │0.2 │
6├────────┼─────────┤
7│銅 │2 │
8├────────┼─────────┤
9│鉛 │2 │
10├────────┼─────────┤
11│鎘 │0.2 │
12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3│汞 │0.1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