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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Disposable Chopsticks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604043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 ppm 以下。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