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itation Standard for Foods to be Eaten Raw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6040888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22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577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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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1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2┌───┬─────┬─────┬─────┬───────┐
3│ 項目│ │ │ │ │
4│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揮發性鹽基態氮│
5│ │(CFU/g) │(MPN/g) │(MPN/g) │(mg/100 g) │
6│類別 │ │ │ │ │
7├───┼─────┼─────┼─────┼───────┤
8│生食用│ 5 │ 3 │ │ │
9│魚介類│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15 以下 │
10├───┼─────┼─────┼─────┼───────┤
11│生食用│ │ 3 │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水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13├───┼─────┼─────┼─────┼───────┤
14│生食用│ │ 3 │ │ │
15│蔬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