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itation Standard for Aquatic Animal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623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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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水產動物可食部分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以濕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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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項目 │甲基汞 │鎘 │鉛 │
4│類別 │ │ │ │
5├───────────┼──────┼─────┼─────┤
6│鯨、鯊、旗、鮪魚、油魚│2 ppm 以下 │0.3ppm以下│0.3ppm以下│
7├───────────┼──────┼─────┼─────┤
8│鱈魚、鰹魚、鯛魚、鯰魚│1 ppm 以下 │ │ │
9│、 魚、嘉 魚、比目│ │ │ │
10│魚、烏魚、魟魚、帶魚、│ │ │ │
11│ 、 、烏鯧、鰔、鱘魚│ │ │ │
12│、金錢魚、鰻魚、梭子魚│ │ │ │
13├───────────┼──────┼─────┼─────┤
14│其他魚類 │0.5 ppm 以下│ │ │
15├───────────┼──────┼─────┼─────┤
16│貝類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2 ppm 以下│
17├───────────┼──────┼─────┼─────┤
18│頭足類(去除內臟)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1 ppm 以下│
19├───────────┼──────┼─────┼─────┤
20│甲殼類 │0.5 ppm 以下│0.5ppm以下│0.5ppm以下│
2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