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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Canned Foods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65)衛署藥字第 103816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5)衛署食字第 621938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3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67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新名稱: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57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