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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 forliquid eggs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282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57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CFU/g以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