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s for types and tolerance levels of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and health-hazard materials in pet food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3099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5004364 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60043 702F 號令增訂發布第 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農業部農護字第 114007227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增訂第 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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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黃麴毒素:0.02 ppm。
二、嘔吐毒素:
(一)2 ppm(犬用)。
(二)5 ppm(貓用)。
三、伏馬毒素:5 ppm。
四、玉米赤霉烯酮:0.2 ppm。
五、赭麴毒素:0.01 ppm。
六、T2毒素:0.05 ppm(貓用)。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 ppm。
(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 ppm。
二、鎘:2 ppm。
三、鉛:5 ppm。
四、汞:0.3 ppm。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 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 75 ppm。
二、亞硝酸鈉:100 ppm。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Cs-134+Cs-137) 不得超過每公斤六百貝克(600Bq/kg)。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