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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the Approval Fee of Applic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FM Radio Station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 0940624269Z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 074800682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