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各庭見解歧異時,由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有拘束力(2019 年 7 月施行)。 收錄 88 則裁定(已定的統一見解)與 42 則提案裁定(各庭提出、尚待大法庭回答的法律問題), 涵蓋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與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法院 114,台上大,1405裁判日 2026-02-04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 最高法院 113,台上大,4096裁判日 2025-05-14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
- 最高法院 112,台上大,991裁判日 2024-01-24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217裁判日 2023-03-02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1924裁判日 2022-12-28
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15裁判日 2022-11-09
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34裁判日 2022-10-05
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復於5 年以內即同條修正施行日之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43裁判日 2022-08-24
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可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如法院於審判中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765裁判日 2022-08-24
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之通訊監察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其他案件之內容。前項情形,於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已敘明通訊監察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賣、運輸毒品有關之對話時,亦同。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3997裁判日 2022-07-27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 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446裁判日 2022-06-22
法院對於犯民國111 年5 月4 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790 號解釋文諭知之1 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2943裁判日 2022-05-25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書,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如已逾十五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前,依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於違反期中報告義務後至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取得者,依該法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但執行機關於通訊監察期間已製作期中報告書,僅逾期陳報至該管法院者,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557裁判日 2022-05-18
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660裁判日 2022-04-27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375裁判日 2022-03-30
民國110 年6 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954裁判日 2022-03-16
適用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之刑事案件,縱犯人不明,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仍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427裁判日 2022-03-09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405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1493裁判日 2022-03-09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405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1797裁判日 2022-02-23
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違背本院徵詢庭或提案庭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之判決,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違背判例。前項本院之判決,以第二審法院判決時已宣示或公告者為限。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1314裁判日 2022-02-16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489裁判日 2021-09-15
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214裁判日 2021-09-01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最高法院 110,台非大,13裁判日 2021-08-25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4243裁判日 2021-08-18
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4349裁判日 2021-05-19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4861裁判日 2021-05-05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221裁判日 2021-04-21
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771裁判日 2021-03-24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426裁判日 2021-01-27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確定,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1089裁判日 2020-12-30
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338裁判日 2020-12-23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101裁判日 2020-12-16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1869裁判日 2020-12-0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724裁判日 2020-11-25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826裁判日 2020-11-18
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 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2261裁判日 2020-10-29
行為人以一行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 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第3 款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時,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罪處斷。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594裁判日 2020-04-22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563裁判日 2020-04-16
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普通侵占罪雖經發覺,而不合自首之規定,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2306裁判日 2020-02-13
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那「判例」與「決議」呢?
判例:法院組織法於 2019 年 7 月修正施行後, 原有判例停止適用——無全文者不再具任何效力, 有全文者則降為一般裁判,效力與其他裁判相同。換句話說,現在沒有「判例」這種 高於一般裁判的法源了,過去的判例要當一般裁判引用。
決議: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統一見解功能, 同次修法後由大法庭取代——也就是這一頁的內容。 2019 年 7 月之後不再作成新決議。
歷史判例與決議的全文目前不在司法院開放資料平臺(實測 633 個資料集中沒有),只能到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詢。本站不重製該系統的內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收錄範圍以裁判書字別認定(台上大、台抗大、台非大、 台簡抗大、台聲大、大、大聲),最早一則為 2020-01-10。 裁定與提案的區分依文件標題判定;標題未載「提案裁定」者一律歸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