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各庭見解歧異時,由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有拘束力(2019 年 7 月施行)。 收錄 88 則裁定(已定的統一見解)與 42 則提案裁定(各庭提出、尚待大法庭回答的法律問題), 涵蓋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與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115,大,1裁判日 2026-08-12
私法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罰。
- 最高行政法院 114,大,1裁判日 2025-06-04
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
- 最高行政法院 112,大,2裁判日 2024-03-01
以言詞所為不具一般處分性質之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112,大,1裁判日 2023-05-24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 最高行政法院 111,大,1裁判日 2023-03-17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 最高行政法院 111,大,2裁判日 2022-12-28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據。
- 最高行政法院 110,大,2裁判日 2021-11-22
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 最高行政法院 110,大,1裁判日 2021-10-01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之「1年」期間為訓示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大,5裁判日 2021-05-07
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大,4裁判日 2020-11-25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102年5月24日起算。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大,2裁判日 2020-09-18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大,3裁判日 2020-07-27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准予抵繳之處分,嗣後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先行補繳遺產稅完畢。此際,行政法院不得僅以該事實為由,逕認納稅義務人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之能力,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所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而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裁判。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大,1裁判日 2020-06-12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
- 最高行政法院 108,大,3裁判日 2020-05-08
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108,大聲,1裁判日 2020-03-06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最高行政法院 108,大,2裁判日 2020-02-1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係被繼承人移轉其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時,其價值之計算,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108,大聲,2裁判日 2020-01-17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最高行政法院 108,大,1裁判日 2020-01-10
一、後死亡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所定之6個月申報期間,繼承人應自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之日起算其核課期間。二、後死亡配偶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屬「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故後死亡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5年。
那「判例」與「決議」呢?
判例:法院組織法於 2019 年 7 月修正施行後, 原有判例停止適用——無全文者不再具任何效力, 有全文者則降為一般裁判,效力與其他裁判相同。換句話說,現在沒有「判例」這種 高於一般裁判的法源了,過去的判例要當一般裁判引用。
決議: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統一見解功能, 同次修法後由大法庭取代——也就是這一頁的內容。 2019 年 7 月之後不再作成新決議。
歷史判例與決議的全文目前不在司法院開放資料平臺(實測 633 個資料集中沒有),只能到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詢。本站不重製該系統的內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收錄範圍以裁判書字別認定(台上大、台抗大、台非大、 台簡抗大、台聲大、大、大聲),最早一則為 2020-01-10。 裁定與提案的區分依文件標題判定;標題未載「提案裁定」者一律歸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