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各庭見解歧異時,由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有拘束力(2019 年 7 月施行)。 收錄 88 則裁定(已定的統一見解)與 42 則提案裁定(各庭提出、尚待大法庭回答的法律問題), 涵蓋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與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932裁判日 2026-06-12
一、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建物占有人,為土地之占有人。二、上開建物占有人除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 最高法院 113,台簡抗大,246裁判日 2025-08-26
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者,不受民法第1120條規定之限制。
- 最高法院 112,台上大,544裁判日 2025-06-20
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1958裁判日 2025-05-23
一、民國95年6月22日、101年2月4日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而降低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二、以規避上開同意比例之目的而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受移轉登記人之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選任決議計算。
- 最高法院 112,台上大,840裁判日 2024-10-18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範圍,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 最高法院 112,台上大,1305裁判日 2024-07-26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 最高法院 112,台抗大,630裁判日 2024-02-20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1706裁判日 2023-06-16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279裁判日 2023-06-16
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3017裁判日 2023-01-06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1353裁判日 2022-12-30
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之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1353裁判日 2022-12-30
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之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 最高法院 108,台抗大,897裁判日 2022-12-09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2181裁判日 2022-12-02
請求履行契約
- 最高法院 110,台簡抗大,33裁判日 2022-11-11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1069裁判日 2022-10-21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279裁判日 2022-09-23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1652裁判日 2022-04-01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施行後,債權人之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債務人就所負債務為無償行為致給付不能且已無資力時,債權人倘未轉換請求債務人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金錢損害,不得依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及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1153裁判日 2022-03-18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1636裁判日 2021-09-17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196裁判日 2021-09-03
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於訴訟進行中,代表公司之監察人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毋庸審酌其與該董事間之利害關係。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908裁判日 2021-06-11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2169裁判日 2021-05-28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94裁判日 2021-05-14
執行債權人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嗣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亦未更正分配表時,該債權人如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應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2470裁判日 2021-04-2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當事人間原訂有耕地租約,嗣發生租約是否無效或經終止,出租人得否請求承租人除去地上物返還耕地之爭議者,亦包括在內。出租人主張原訂耕地租約無效,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承租人除去地上物返還耕地,屬耕地租佃爭議,應免收裁判費用。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495裁判日 2021-04-16
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修正公布前,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廠商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機關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者,不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為要件。
- 最高法院 108,台聲大,1525裁判日 2021-04-16
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2680裁判日 2021-02-26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
- 最高法院 108,台抗大,953裁判日 2020-08-25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1719裁判日 2020-07-3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第一○七九條修正公布前,以收養之意思,收養他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者,如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應由其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始成立收養關係。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980裁判日 2020-07-03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
那「判例」與「決議」呢?
判例:法院組織法於 2019 年 7 月修正施行後, 原有判例停止適用——無全文者不再具任何效力, 有全文者則降為一般裁判,效力與其他裁判相同。換句話說,現在沒有「判例」這種 高於一般裁判的法源了,過去的判例要當一般裁判引用。
決議: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統一見解功能, 同次修法後由大法庭取代——也就是這一頁的內容。 2019 年 7 月之後不再作成新決議。
歷史判例與決議的全文目前不在司法院開放資料平臺(實測 633 個資料集中沒有),只能到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詢。本站不重製該系統的內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收錄範圍以裁判書字別認定(台上大、台抗大、台非大、 台簡抗大、台聲大、大、大聲),最早一則為 2020-01-10。 裁定與提案的區分依文件標題判定;標題未載「提案裁定」者一律歸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