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各庭見解歧異時,由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有拘束力(2019 年 7 月施行)。 收錄 88 則裁定(已定的統一見解)與 42 則提案裁定(各庭提出、尚待大法庭回答的法律問題), 涵蓋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與最高行政法院。
以下是各庭提交給大法庭的法律問題,不是已定的統一見解。 對應的大法庭裁定可能尚未作成,引用前請確認。
- 最高法院 114,台上大,1405裁判日 2025-09-10
行為人以偷拍方式(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以下同),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拍攝其性影像,是否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 113,台上大,4096裁判日 2025-01-08
問題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於數人共犯詐欺罪之情形下,該條前段所稱「犯罪所得」,究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或被害人因被詐欺而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問題二:倘行為人並未取得問題一所稱之「犯罪所得」,則其是否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本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
- 最高法院 112,台上大,991裁判日 2023-10-12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上開請求應如何處理?
- 最高法院 111,台上大,1924裁判日 2022-07-28
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 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另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因該案件視為提起公訴,法院允宜於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所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俾使被告行使防禦權,並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則法官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職務,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 款之規定自行迴避?或僅應以上述情形在客觀上有足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由當事人依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該法官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217裁判日 2022-06-22
一、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下稱違背法令)之要件?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43裁判日 2022-05-16
一、被告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審判中得否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下稱法律問題一)?二、就上開案件,審判中未經被告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下稱法律問題二)?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15裁判日 2022-05-11
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應於何時確定?
- 最高法院 111,台非大,34裁判日 2022-05-04
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下稱「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3997裁判日 2022-04-28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765裁判日 2022-04-07
一、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實施合法通訊監察(下稱監聽)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下稱販運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的監聽內容,對該上游(或共犯)而言,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之「其他案件」之內容?(下稱法律問題一)二、倘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容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運毒品有關之對話」,而法院也據以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法律問題一之結論有無不同?(下稱法律問題二)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446裁判日 2022-01-27
法院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個案被告,在司法院釋字第790 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90 號解釋)文諭知之1 年限期修法期間內,得否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557裁判日 2022-01-26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犯刑法第5 條至第7 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究應以行為不罰為無罪判決,抑或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660裁判日 2022-01-19
關於被告成立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應否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踐行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亦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揭示,將累犯「必」加重其刑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之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程序上應否先由當事人(尤其是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954裁判日 2022-01-12
關於適用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的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警復未掌握犯罪嫌疑人之基因。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以本件殺人案件而言,自87年12月10日前往相驗時起,至88年7 月20日簽結前之相驗及勘驗屍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死者之DNA 及與相關人士進行比對、指揮警方偵辦、請警方檢送查察結果、函催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報告等),是否可認為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時效不進行?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2943裁判日 2022-01-04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並依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指定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5375裁判日 2021-12-09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8日施行),刪除原同條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 項但書及第3 項之規定。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3前段規定:110 年5 月31日修正通過(按即同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18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則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於修正施行以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本院之案件,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以定其上訴之範圍?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427裁判日 2021-11-17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屬於同法第405條所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1493裁判日 2021-11-17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屬於同法第405條所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1314裁判日 2021-10-13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1797裁判日 2021-09-16
一、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即俗稱車手)「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並交予其他成員,是否成立其行為時即民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下稱一般洗錢罪)?(下稱法律問題一)。二、法律問題一,經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本院其他各庭後之一致法律見解,或提案大法庭審理後所裁定之法律見解,徵詢(或提案)庭依該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裁判(下稱「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於本院未認有變更之必要而循大法庭相關程序變更前,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就相同事實之法律見解與上開「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不同,是否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下稱法律問題二)。
- 最高法院 110,台抗大,489裁判日 2021-05-19
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214裁判日 2021-05-14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係屬應即予查報、拆除者,主管該事務之公務員未依法予以簽報(拆除),致使原起造人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等情形,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最高法院 110,台非大,13裁判日 2021-04-22
人民因觸犯刑罰法律,經合法起(自)訴而受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參照,下或稱聲請違憲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罰法律違憲,並宣示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則就檢察總長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本院究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抑應認屬「行為不罰」,而依同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無罪?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4243裁判日 2021-02-02
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之甲女等人(非孕婦),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771裁判日 2021-01-28
民國109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 3項所謂「三年後再犯」,依本院刑事大法庭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見解: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則事實審法院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4349裁判日 2021-01-27
一、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下稱直接利得),應如何計算?(下稱法律問題一)。二、計算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範圍,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商手續費等稅費成本?(下稱法律問題二)。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221裁判日 2021-01-13
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4861裁判日 2020-12-31
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究係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抑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1221裁判日 2020-12-28
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536裁判日 2020-12-1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426裁判日 2020-10-15
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法院審判範圍?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536裁判日 2020-10-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業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2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現尚未施行),同條例第20、23 條等規定,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則於毒品條例修正前,原無施用毒品紀錄之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第1項第6款及修正前毒品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後,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附命緩起訴」確定,並依同條第2項就前案提起公訴。被告再於前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3年內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下稱後案),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現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則此時是否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 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826裁判日 2020-09-18
民國109 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依本條第1 、2 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本條第1、2項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所謂「3 年後再犯」,是否僅以被告本次再犯時間,與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相距已逾3 年即足,不因其間是否另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3338裁判日 2020-09-09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是否以執行業務(即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為業)者為限?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724裁判日 2020-09-02
一、台 簡和平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案。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1089裁判日 2020-08-26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於現行法制下,同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論處?
- 最高法院 109,台抗大,724裁判日 2020-08-11
一、台 簡和平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案。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2261裁判日 2020-08-10
被告以一行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 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同條項第3 款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時,究應如何論罪?
- 最高法院 109,台上大,1869裁判日 2020-07-2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101裁判日 2020-07-29
被告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詐欺犯,嗣詐欺犯將之作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被告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下稱一般洗錢罪)?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594裁判日 2020-02-15
檢察官於本案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最高法院 108,台上大,3563裁判日 2020-02-15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侵占罪部分雖為偵查機關所發覺,不符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然就其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則係被告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下稱偵查機關)知悉前,主動供出,而接受裁判。於此情形,被告自動供承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有無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
那「判例」與「決議」呢?
判例:法院組織法於 2019 年 7 月修正施行後, 原有判例停止適用——無全文者不再具任何效力, 有全文者則降為一般裁判,效力與其他裁判相同。換句話說,現在沒有「判例」這種 高於一般裁判的法源了,過去的判例要當一般裁判引用。
決議: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統一見解功能, 同次修法後由大法庭取代——也就是這一頁的內容。 2019 年 7 月之後不再作成新決議。
歷史判例與決議的全文目前不在司法院開放資料平臺(實測 633 個資料集中沒有),只能到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詢。本站不重製該系統的內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收錄範圍以裁判書字別認定(台上大、台抗大、台非大、 台簡抗大、台聲大、大、大聲),最早一則為 2020-01-10。 裁定與提案的區分依文件標題判定;標題未載「提案裁定」者一律歸為裁定。